5月1日起,西藏自治區全區執行新規:
自動售藥機賣藥大放開,不僅可以銷售甲類非處方藥,還可以在機場、車站、旅游景區、商業區、邊境地區等場所設置自動售藥機。
為滿足邊境地區、旅游場所、居民區、商業區等群眾24小時用藥需求,促進藥品零售新模式發展,西藏自治區藥監局于近日制定并印發了《西藏自治區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試行。
按照《規定》要求,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按照本規定依托實體店設置自動售藥機,作為藥品銷售點。零售連鎖總部依托連鎖門店設置自動售藥機,作為連鎖門店延伸銷售點管理。
同時,
自動售藥機的設置應遵循布局合理、方便于民的原則,依托自身實體藥店或連鎖門店的注冊地址設置自動售藥機,也可在注冊地址以外如機場、車站、旅游景區、商業區、邊境地區等場所設置自動售藥機。
至于設置數量《規定》明確,應與依托的實體店或連鎖門店的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設置地點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實體店或連鎖門店的注冊地址所在市縣(區)級行政區域。設置自動售藥機的區域應符合所在地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的管理要求。
此外,《規定》還強調,自動售藥機僅銷售非處方藥。不符合自動售藥機儲存條件的藥品以及有特殊或者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不得置于自動售藥機銷售。銷售甲類非處方藥,應當提供執業藥師指導用藥的服務,在執業藥師指導下銷售藥品。
除西藏自治區外,目前已有很多省份如:海南省、山東省、江西省、河北省、江西、西藏、河北、湖北等多省發文明確,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大型公共場所、居民聚集區(機場、車站、碼頭、社區等)內開設24小時自動售藥機,采用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以滿足市民多元化及個性化的用藥需求。目前針對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管理還不統一,有的地方只允許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有的地方允許銷售甲類非處方藥,還有的地方允許銷售處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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